來源:巨靈鳥軟件 作者:進銷存軟件 發布:2020/1/1 瀏覽次數:1272
雙山煤礦電氣管理制度匯編
為加強雙山煤礦電氣管理工作,逐步實現精細化管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有關礦井電氣管理的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特制定《雙山煤礦電氣管理制度匯編》。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雙山煤礦井上下高壓供電的設計、安裝、維護及使用的管理。
第二條 雙山項目部負責高壓供電系統技術管理,負責制定和完善高壓供電管理制度及標準,并督促各單位貫徹落實。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高壓供電設計工作,每季度最末一個月30日前繪制(修改)與實際相符的礦井高壓供電系統圖。
(二)負責高壓供電設備的整定計算,并向高壓供電管理單位下達高壓整定任務書。
(三)負責組織高壓供電設備預防性試驗工作。
(四)組織對高壓供電管理單位供電設備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隱患限期整改并認真落實。
(五)對高壓供電事故組織召開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條 各責任單位負責所管轄工作區域高壓供電設備和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高壓供電管理范圍劃分:機運隊負責井下中央變電所、采區變電所、順槽排水移變、綜掘工作面移變、破碎機及1#水倉移變及立風井主扇房配電室高壓供電設備和線路檢查、維護。綜采隊負責采區變電所工作面高爆下口至設備列車處高壓供電設備和線路檢查、維護。高云龍負責立風井場地變電所、主井驅動機房、綜采設備中轉庫配電室高壓供電設備和線路檢查、維護。
(一)各隊每月組織本單位人員對本單位所屬的高壓供電設備和線路進行一次全面自檢,及時處理所檢查出的問題,并將檢查及處理結果如實報項目部,遲報罰款100元/天,并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100元/天(每月25日)。
(二)各隊每季度對井下高壓供電設備進行一次檢查維護,檢查維護內容包括接線螺栓緊固、除塵、瓷瓶清掃、觸頭檢查等,并做好記錄,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100元/次。
(三)對地面開關柜,每季度組織檢查一次刀閘接觸情況、設備衛生清掃檢查,并進行一次電動或手動跳閘試驗,做好記錄,對達不到要求的應及時處理。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100元/次。
(四)井下高壓配電裝置、高壓起動器、移動變電站高壓負荷開關內應放置干燥劑,不少于200克,放置在腔體右前側,每月檢查一次,如失效及時更換,缺少干燥劑對責任人罰款100元/臺,干燥劑失效或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罰款50元/臺。
(五)高壓電氣設備大檢修時,必須編制檢修措施,并報有關單位批準,無措施檢修高壓設備,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機電隊長各罰款500元。
第五條 井下供電運行方式:井下各變電所均為雙回路供電,正常情況下,必須分列運行,一回路正常供電,一回路通電熱備用。
第六條 正常停送電管理規定
(一)停(送)電審批單辦理程序:各單位需要到變電所內停、送電時,必須至少提前一天辦理雙山煤礦停送電工作票。綜采隊拉設備列車時可辦理停(送)電申請表。
(二)停送電工作票及停(送)電申請表經審批后交變電所值班人員,由值班人員進行停(送)電操作,沒有停送電工作票及停(送)電申請表、內容填寫不符合要求的,變電所值班人員有權拒絕停送電,并向調度室匯報、說明情況。
(三)停(送)電工作票和停(送)電申請表停執行后,向調度室匯報后由值班人員完成停(送)電操作。
(四)倒閘工作票的填寫由各隊進行,操作任務及操作項目必須填寫完整、規范。對填寫不完整及不規范的倒閘工作票,每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對機電隊長各罰款200元。
第七條 故障停電送電管理規定:當出現故障停電時,用電單位故障排除后,與變電所值班人員認真填寫送電記錄,向調度室匯報后由值班人員完成送電操作。停電時間、停電事由(具體故障)必須如實填寫,未及時填寫罰責任人50元/處;漏簽、代簽現象罰責任人200元/處。
第八條 緊急情況或事故處理:出現停電事故時,調度員應及時通知各隊值班人員到調度室,情況落實清楚后,各隊值班人員負責指揮停、送電工作。各變電所值班人員要聽從指揮,按下達的停送電命令進行操作。
第九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板上。
第十條 停電檢修管理規定
(一)變電所及配電點檢修時,停電檢修單位必須提前編制停電檢修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相關人員審批。
(二)凡在高壓電氣設備上作業需要將設備停電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如裝設接地線或合接地刀閘),必須使用電氣工作票。
(三)檢修單位必須按程序辦理停送電工作票。變電所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填寫停(送)電記錄,由檢修人員監督,執行停電、驗電、放電、打地線等安全措施。
(四) 檢修單位必須將停送電工作票送至相應變電所執行停送電,由當班值班人員現場進行操作,拉出手車,加閉鎖、掛牌管理,并做好記錄,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對責任單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300元/次,聯責單位負責人300元/次。
(五)任何單位不得無計劃停電,緊急情況下需停電的,停電后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對無計劃停電的單位落實查證后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第十一條 高壓供電事故處理規定
(一)因使用單位原因導致變電所高壓跳閘時,變電所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并查找跳閘原因。原因沒查清前經調度室同意可試送一次(如顯示短路、接地跳閘時不得試送)。在確定跳閘原因后,可把無故障高壓開關恢復,把故障高壓開關停掉,掛上停電警示牌,并在問題處理好后,才能送電。
(二)變電所總電源跳閘或頂跳上級變電站時,變電所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匯報,把跳閘回路總開關所帶負荷全部停掉,查明原因后,安排人員進行處理。
(三)因漏電導致連續兩次不能正常送電的不準繼續送電,變電所值班人員要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單位查找漏電原因,故障排除后方可送電。
(四)高壓回路跳閘,無論何種原因均由各責任單位負責處理,各責任單位應在故障后立即安排人員處理,確保正常供電。當天不能送電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雙回路供電的變電所,其中一回路出現故障時必須恢復雙回路供電,如不及時處理,另一回路又出現故障,造成采區供電中斷,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并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十二條 用電單位應加強用電設備管理、電纜管理,減少短路、漏電事故發生,對因短路、漏電造成變電所跳閘的,經調度室組織分析后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隊長、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各罰款300元。對撞壞、崩壞電纜的引起變電站跳閘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責任人、隊長及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各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 巷道施工前,必須對電纜采取保護措施,不按規定對電纜進行有效保護,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十四條 高壓電氣設備保證臺臺完好,否則罰款100元/臺;繼電保護必須靈敏可靠,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處,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處;因不按程序操作、甩掉或短接保護造成設備損壞的進行追查并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上述標準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各變電所(配電點)要配備與實際相符的高、低壓供電系統圖(每次供電系統變更后由機電隊長或機電負責人校對,由相關人員審核)。
第十六條 各變電所(配電點)必須配齊絕緣用具、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件。
第十七條 井下變電所、高壓配電硐室應配備的制度和記錄, 各種記錄應按要求進行填寫,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記錄本填寫要求進行處罰。無人值班的變電所每班必須檢查一次設備運行情況和場內衛生,并填寫記錄,對漏填記錄的責任人罰款100元/次(處)。
第十八條 配電工、維修工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供電系統管理規定
(一)供電系統改造程序:
1.采區供電系統,采區變電所供電系統,由項目部報請建設單位進行會審,合格后下發給施工單位實施。
2.采掘工作面供電系統,由項目部報請建設單位進行會審,合格后下發給施工單位實施。
3.采煤工作面、掘進隊及機運隊增減負荷時,由使用單位的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提前三天向項目部報送負荷增(減)說明,應附有接線簡圖、電纜截面、長度、用電負荷、接火地點等內容。項目部根據負荷增(減)審批單內容審批合格后交用電單位實施。
4.采煤工作面、掘進隊及機運隊急用增加負荷時,用電單位必須向項目部匯報,經同意后可以提前施工。
5.日常管理中,嚴禁使用單位私自更改供電系統。
6.項目部對供電系統審核合格后,存檔并上報建設單位。
(二)責任追究:
1.井下私自更改供電系統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2.負荷增(減)時,沒有嚴格履行負荷增(減)審批程序的,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3.井下配電點懸掛不符合實際要求的供電系統圖的,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500元/次,責任人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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