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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計量器具的管理
第53條 生產技術部及其計量管理員負責全公司的計量器具管理工作。職責是:貫徹計量法,組織對全廠計量器具的檢定、檢測、校驗、修理,保證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可靠,為企業設備的安全運行提供可靠的數據。
第54條 強制檢定計量器具
范圍:
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包括包裝機、地中衡。
安全防護用計量器具。
與產品質量有關,可影響產品質量及用于檢測質量的計量器具。
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登記造冊,在接到上級計量部門的強檢通知應如數按時送指定地點受檢。
第55條 計量器具應實行定期檢定制度,經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發給使用合格證準予使用。無合格證的計量器具和超期未檢定的計量器具不準使用。
第十一節 生產建筑物的管理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產建筑物的管理,使生產建筑物能夠得到正確的使用、維護和及時的檢查修理,經常保持完好,延長其使用壽命;給生產創造安全、可靠的環境,促使生產發展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建筑物的管理要按照固定資產管理和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事。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生產建筑物在公司分管經理的領導下,由使用各部門負責管理使用,生產技術部負責外包維修。
二、 生產建筑物的使用
第四條 生產建筑物交付各部門使用時要嚴格履行固定資產交接手續。生產建筑物使用部門對正確使用要全面負責。
第五條 保證生產建筑物在使用中不超過規定的荷載,包括屋面、樓層面、走廊、過道、基礎等部位在內。
1、 禁止在建筑物上堆放或移動超過規定荷載的設備、零件及其它物品。
2、 禁止在建筑物上新增超過規定荷載的設備和加蓋其它建筑。確需增加時應經過計算采取加固措施,并辦理批準手續。
3、 嚴禁在建筑物上穿孔、打洞、鑿切梁柱和改變結構。加固的支柱不得任意拆遷。確需辦理時需辦理批準手續。
4、 嚴禁在未核對負荷是否許可的情況下,隨意用建筑物進行設備拆、裝時的頂壓、拖拉、起重等作業。使用建筑物上的吊鉤、吊環、梁柱、房屋進行起重作業時,不得超過允許負荷。
5、 建筑物上更換設備時,要特別注意動力荷載的校核,不得超過允許變動范圍。
第六條 承受熱應力的建筑物,如窯、分解爐、熱風爐等,在使用中要注意下列事項:
1、 窯爐類建筑物在使用中不得超過規定的使用溫度,以延長耐熱材料的壽命和整個構筑物的壽命。
2、 受熱建筑物的升溫、降溫要嚴格按有關規程辦事。嚴禁用冷水噴射高溫爐腔降溫。
第七條 保持建筑物基礎的穩固
1、 生產建筑物投入使用時,要注意創造條件保證基礎均勻下沉,注意均勻增加荷載,直到沉降結束。使用中也應盡力保持荷載均勻。
2、 建筑物基礎的周圍不應大量和長期堆放物料、設備和土方等,以免影響基礎荷載額外增加。
3、 建筑物改造時要驗算基礎的承受能力,必要時可采取措施,保證基礎的穩定性。
4、 在建筑物旁邊施工時,不能破壞建筑物基礎,必要時需采取措施。
三、 生產建筑物的維護
第八條 使用部門要經常進行必要的維護,保持其完好;專業性維護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專業隊伍進行。
第九條 使用部門的維護工作:
1、 定期清理建筑物上的積灰,一般每半年或一年應清理一次。
2、 建筑物要保持完整和齊全。要經常保持建筑物的清潔。地面應平整、排水通暢。要注意保持墻基水臺的完整,防止墻基受潮和浸水。
3、 水道要經常保持通暢,及時處理滲漏。建筑物上,特別是基礎不得長期有積油存在。
4、 注意保持建筑物水準點的完好。
第十條 對各類不同結構的建筑物如木結構、鋼結構、磚石結構、混凝土結構等,要進行必要的專業性維護。
四、 生產建筑物的檢查
第十一條 生產建筑物的日常檢查由使用部門負責;定期檢查、特別檢查由生產技術部組織,派專業技術人員和使用部門共同進行。
第十二條 生產建筑物日常檢查內容:
1、 檢查建筑物的完整性。
2、 檢查建筑物有無變形、歪斜、裂紋等缺陷發生。
3、 檢查建筑物的防范措施,如防腐、防銹、防水、防油等措施是否失效。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記錄在點檢原始記錄中,必要時報生產技術部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生產建筑物定期檢查內容:
1、 定期檢查應至少每半年一次;對受熱作用和沖擊荷載作用的建筑物每季度要進行一次。
2、 檢查建筑物的使用、維護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3、 在新建筑物投產后,一般要每間隔四個月進行一次觀測,直到其下沉現象穩定為止。
4、 要檢查基準點的完好情況。
5、 檢查結果要做好記錄,并對建筑物完好狀況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 生產建筑物特別檢查的主要內容:
1、 建筑物發生重大問題時要組織特別檢查;每年兩季、汛期、入凍前要進行特別檢查;在發生特大風、雪、雨和地震預報前后要進行特別檢查。
2、 特別檢察要有針對性,并隨后采取措施。
3、 特別檢查的重點是生產建筑物的安全性。
4、 檢查要有完整的記錄。
五、 生產建筑物的修理
第十五條 生產建筑物的修理分日常維修和大修理兩種。分別按年度維修計劃和大修理計劃進行。
1、 年度維修計劃包括生產建筑物小修和中修。依據各種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季節性、周期性 修理的內容進行計劃編制。
2、 大修理計劃按大修理有關規定辦。
3、 修理工程由生產技術部外包專業隊伍來維修。
第十六條 維修費用由生產技術部審核并按公司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后由資產財務部按合同支付,攤進各部門的成本或管理費用中。
第十七條 較大的建筑物維修工程應按建筑施工程序辦事。
1、 較大的生產建筑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等修理工程應編制修理工程計劃任務書。其中應包括:項目、內容、修理概算、修理周期和生產安排、施工質量要求等。
2、 修理施工設計:根據修理工程計劃任務書的要求,進行施工設計計算,繪制施工圖、編制施工組織計劃和施工預算。
3、 進行施工準備:包括設計審定;建筑材料的落實;施工力量的落實;施工現場條件的落實等。
4、 下達修理施工計劃。
5、 組織修理施工:在施工準備完全落實時方可開工。施工中要嚴格把好施工質量關。要抓緊調度,保證按期完工。要注意施工安全。
6、 修理竣工驗收:修理工程完工后。按有關驗收規范驗收。
7、 做到工完、料盡、現場清。
8、 決算付款和將施工有關技術資料歸檔。
第十八條 一般修理工程可簡化程序進行。
六、 生產建筑物技術檔案
第十九條 生產建筑物的技術檔案是設備技術檔案的一部分,由公司檔案室統管,并按照有關管理制度辦事。
第二十條 生產建筑物技術檔案的主要內容:
1、 公司在投產驗收時接收的基建工程資料。
(1) 基建計劃任務書。
(2) 建筑設計圖紙(竣工圖),包括廠區總平面圖、地形圖、地下工程圖及建設設計說明書等。
(3) 征地手續和有關圖紙。
(4) 工程水文地質勘探資料。
(5) 永久性水準點坐標位置;建筑物、構筑物施工過程中的定位記錄;沉陷、變形觀察記錄。
(6) 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和技術鑒定單。
(7) 材料、半成品和設備的合格證。
(8) 施工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中間交工工程的驗收記錄。
(9) 工程質量檢查評定和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10) 竣工驗收其它有關資料。
2、 生產建筑物檢查記錄、觀測記錄。
3、 生產建筑物事故報告和處理記錄。
4、 生產建筑物維修技術資料和其它原始記錄
有關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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