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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
一、民事保護
(一)訴前禁令和訴前證據保全
1、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2、申請人自法院采取措施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解除該措施。
(二) 訴訟時效:2年
(三) 特殊情況的舉證責任:
1、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被控侵權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2、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保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1.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2.調解。 3.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
三、刑事保護
1.假冒專利犯罪。 2.泄露國家機密犯罪。 3.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犯罪。
第四編 商標權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商標概述
第一節 商標的含義和特征
一、商標的含義
商標(trademark),是指能夠將不同的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并可為視覺所感知的顯著標記。
1.商標是指代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標記。
2.商標是經營者用來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記。
3.商標以工商業活動為基礎。
二、商標的功能
1.識別來源 2.品質保證 3.廣告宣傳 4.競爭功能 5.承載商譽 6.展示企業形象及理念
三、商標的性質
1.商標首先是一種符號,是信息傳遞之媒介,其初始功能為表現產品出處,代表商品聲譽。
2.商標的價值來源于商標的使用。
第二節 商標與其他商業標識
一、商品裝潢
商品裝潢,是指為宣傳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裝飾,其構成為文字、圖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組合。
1.使用目的不同。2.構圖設計不同。3.使用要求不同。4.穩定性不同。
二、商號
商號,即企業名稱中的特征部分。商號與商標的區別:
1.識別的對象不同。 2.使用要求不同。3.登記注冊的法律效力不同。4.使用企業名稱可能和商標沖突。
三、商務口號
商務口號或商務標語是用于產品或者服務中的一個短句,它常常與商標相配合出現在廣告、商品宣傳材料上。
四、商標與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環境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地理標志可以用作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
1.涵義不同。2.歸屬不同。
如邯鄲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涉縣核桃、花椒、魏縣鴨梨、永年大蒜
五、商標與特殊標志
特殊標志是指在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其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
1.特殊標志的所有人是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主辦者,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
2.特殊標志的所有人對其標志享有專有權,可以在與所有人主辦的公益活動相關的廣告、紀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該標志,并可許可他人為商業目的而將該標志用于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 。
3.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標志并不是表示產品的出處,而是表明該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經營者取得了標志所有人的許可,或者與標志所標示的事業或者活動之間有支持關系、贊助關系。
六、商標與域名
域名是互聯網上地址的表示形式,由字母、數字或漢字組成。域名具有國際性。
第三節 商標的種類
一、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是否登記注冊,商標劃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二、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按商標使用對象。
三、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
三維商標、顏色商標和組合商標:(按構成要素分)
四、聯合商標、防御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按特殊功能分)
1、聯合商標即注冊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務注冊若干個近似商標。包括正商標與其他商標
2、防御商標:即注冊人就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注冊同一種商標。
3、證明商標:
4、集體商標:地理標志可以申請集體商標。
第十九章 商標權的取得
第一節、商標權的取得條件
一、主體條件:
1、國內主體:任何民事主體都可以
2、外國主體:按照兩國協議或兩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按對等原則辦理。
▲國內外主體辦理程序不同:
⑴國內:可以自己申請,也可以委托代理組織申請
⑵外國主體:必須委托我國政府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二、客體條件
1、可視性:我國不承認非視覺商標。
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前各要素的組合。
2、識別性(顯著性)
地名商標須有其他含義,否則不予注冊
3、合法性:非禁止即許可
⑴禁止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包括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專利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或裝潢權。
⑵不得使用的標志
包括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3)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二節 我國商標權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注冊取得
注冊取得是指商標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注冊,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未經注冊的商標,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惡意強注商標的禁止: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二、繼受取得
轉讓、繼承、承受、強制執行
第三節 商標注冊的原則
一、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時,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二、自愿注冊原則
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注冊取決于自己意愿。
三、優先權原則(6個月內)
1、國外申請優先權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2、國際展覽使用優先權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四節 商標注冊的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
1、商標注冊申請人:任何民事主體都可以申請。
國內主體:或自己或委托。
國外主體:須委托我國認可的代理組織
2、申請規則: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
▲注意申請前的商標檢索查詢
3、商標注冊申請 文件
申請書、商標圖樣及文字說明、申請人身份資料、優先權聲明及證明(申請日后3個月內提交)
4、繳納申請費用
二、受理審查申請文件
形式審查是對商標注冊申請的文件、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審查。
1.申請日確定。收到日
2.申請的補正。
3.申請的不予受理。
4.申請的受理。
第五節 注冊申請的審查和核準
一、審查
(一)審查內容
1、形式審查
申請人資格、住址、名義、印章是否與營業執照相符、申請書格式、申請費繳納情況等。
2、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對商標是否具備注冊條件的審查。
即可視性、識別性和合法性的審查。
(二)審查結果
通過審查的公告在商標局《商標公告》,不符合規定的則駁回申請。
駁回的理由:
⑴不符合商標法 ⑵他人已注冊或初審
⑶申請或使用在后 ⑷他人享有優先權
(三)申請沖突的處理:
申請在先、使用在先、協商處理、抽簽決定
(四)權利救濟:
1、申請復審
2、對復審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異議
1、自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初步審定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2、當事人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3、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核準注冊
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局予以正式核準注冊,在《商標公告》上刊登注冊公告,并向申請人頒發《商標注冊證》;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第二十章 商 標 權
第一節 商標權的概念
我國商標法并沒有“商標權”這一概念,而以“商標專用權”代之。
第二節 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商標專用權
專用權即是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獨占性使用的權利。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都屬于商標的使用。
1.直接附著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的使用或者在商業廣告、產品說明書等其他商業文件中的間接使用。
2.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或者是商標權人以外的第三人被許可使用、與商標所有人有業務關聯的人的使用。
3.商品或服務經銷中的使用或者是產品銷售前的使用,如廣告宣傳。
二、禁止權
禁止權即指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標。
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大于專用權的范圍。
三、許可權
使用許可,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將其對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許可他人行使。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將其對注冊商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所有。
第三節 未注冊商標的法律地位
一、未注冊商標受保護的條件
1、 馳名商標 2、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二、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一)禁止注冊和使用(即使注冊也屬于惡意搶注,可以被撤銷注冊)
(二)在先使用的服務商標原有范圍繼續使用(僅限于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但該時間以后連續3年中斷使用的不得再繼續使用)
(三) 未注冊商標的其他法律保護
如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四節 商標權的限制
一、正當使用
正當使用是指他人在經營活動中以善意、正當的方式使用描述性商標的,不視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認定描述性使用需考慮的因素:
①不可避免地使用。②使用是善意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二、比較廣告
比較廣告是指使用人在廣告中將自己的產品與商標專有 人的產品相媲美。
三、商標權用盡
是指經商標權專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將帶有商標的產品投放市場后,任何人使用或銷售該產品,商標權人無權禁止。
四、非商業性使用
1.新聞報道及評論。2.滑稽模仿。
第五節 商標權的續展和終止
商標的保護期限為10年,但可以依法不限次數的進行續展。
一、商標權的續展
(一)續展的概念及意義
商標權的續展又稱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通過法定程序延續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二)續展注冊
續展注冊商標應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續展注冊應當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辦理,這6個月為續展期。
二、商標權的終止
商標權的終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發生,注冊商標所有人喪失對注冊商標的權利。注冊商標因注銷或者撤銷而終止。
(一)因注銷而終止(國家商標局)
1.未申請續展注冊。 2.自動放棄。 3.主體消亡。
(二)因撤銷而終止(國家商標局)
1.違法使用注冊商標。
2.不使用。(連續3年)
3.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符合要求。
(三)因無效而終止(國家商標局、商評委)
第二十一章 商標注冊的無效
第一節 商標注冊無效的條件
商標注冊的無效,是指商標不具備注冊條件但取得注冊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標權歸于消滅的制度。
一、因違反絕對條件而無效
(一)違反禁止性規定
商標標識包含了不得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他標志,因而不具有合法性,這樣的商標是不應當給予注冊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文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其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二、因違反相對條件而無效
(一)侵害他人在先權利
1.著作權。 2.外觀設計專利權。
3.肖像權、姓名權。 4.商號權。
5.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未注冊的馳名商標。2.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
3.地理標志。
4.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也是商標搶注的一種形式。
第二節 商標注冊無效的程序
一、程序啟動
(一)商標局
可依職權、也可應申請啟動注冊商標撤銷程序
(二)商標評審委員會(即商評委)
依申請啟動注冊商標撤銷程序
(三)申請人:事由不同,申請人也不同
1、違反絕對條件:任何單位或個人
無時間限制
2、違反相對條件:相關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
對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無時間限制;其他情 況為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
二、注冊商標無效的撤銷或裁定的救濟
1、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15日內);當事人仍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30日內)。
2、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注冊無效的效力
該商標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第二十二章 商標權的利用
第一節 注冊商標的使用
一、商標使用的含義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為了商業目的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二、商標的正確使用
1.注冊商標的使用嚴格限制在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作出改變。
2.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盡量加 注冊標志。
3.防止商標顯著特征的退化。
第二節 商標的許可使用
一 、許可使用的概念及其意義
商標許可使用,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其注冊商標。
1.有利于企業促銷增利,為社會提供更好的產品。 2.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二、許可使用的種類
1.普通許可。2.排他許可。3.獨占許可
三、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商品質量控制 (二)商標權的維護
四、使用許可合同的管理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三節 注冊商標的轉讓和移轉
一、注冊商標的轉讓
(一)注冊商標轉讓的概念及方式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所有。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轉讓注冊商標的限制
1.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轉讓。
2.聯合商標必須一并轉讓。 3.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
4.受讓人有保證注冊商標商品質量的義務。
二、注冊商標的移轉
注冊商標的移轉是指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的商
標權利轉移。移轉有兩種情況:
①注冊商標依繼承而移轉。
②企業合并、被兼并,其商標權由合并或兼并的新企業繼受。
第二十三章 商標權的保護
第一節、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
一、商標權范圍及其保護范圍的確定是認定侵犯商標權行為的前提和基準。
(一)商標權的范圍
即商標權使用權的范圍,包括:
1、商標的核準注冊范圍
2、注冊商標的核定商品范圍
(二)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即商標權的禁止權范圍。包括:
1、同一種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假冒)2、同一種商品使用近似商標(仿冒)
3、類似商品使用相同商標(仿冒)4、類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標(仿冒)
二、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
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一般有十大類, 其中“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認定比較困難。
1、假冒商標: 即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2、仿冒商標
(1)種類:
①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②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③同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2)類似商品(服務)的認定:
①類似商品,即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例如:牙膏與肥皂;糖果與果凍
②類似服務,即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例如:酒吧與咖啡屋;洗車行與修車行
③商品與服務類似,即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例如:包子與包子銷售服務
(3)商標相同(近似)的認定
①商標相同,即被控侵權商標與原告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例如:NestI(大寫)與 Nestl(小寫);鳳凰(16根羽毛)自行車與鳳凰(15根羽毛)自行車
②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與原告注冊商標在文字的形、音、義或圖形的構圖、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相似,易使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與特定的聯系。
例如:RITZ 與RITS
(4)認定商標相同(近似)的原則:
第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第二:整體對比與主要部分對比相結合
第三:對比時應隔離進行
第四: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第二節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或者妨礙商標所有人使用注冊商標,并可能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行為。依《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一、使用侵權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此類行為主要發生在商品生產領域,亦即制假行為,侵害人為商品制造商或服務項目提供者。
使用侵權行為分為四種情形:①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②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③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④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二、銷售侵權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三、標識侵權
這種侵權行為是指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四、更換商標(反向假冒)
更換商標,即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將其注冊商標撤下后換上自己或第三人的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五、其他侵權行為
(一)將商標作為其他商業標志使用的
(二)為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如間接侵權)
(三)將企業名稱作為商標使用
(四)將商標作為域名注冊
第三節 保護商標權的方法
一、民事保護
(一)即發侵權的制止
1、即發侵權的認定:
⑴行為人已經作好侵權準備(證據)
⑵商標侵權行為不可避免(推定)
2、即發侵權的制止:
⑴證據 ⑵ 申請人合格⑶申請(可在訴前)⑷法院48小時作出裁定⑸法院5日前立即執行
(二)民事訴訟及法律責任:
1、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消除影響3、賠償損失:
▲賠償數額的確定:
①侵權所得②被侵權損失③50萬元以下裁決
二、行政保護——工商機關
1、利用異議程序、撤銷程序2、舉報侵權3、行政查處和行政處罰
三、刑事保護
1、假冒注冊商標罪(7年以下徒刑,并處罰金)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處罰同上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處罰同上
第四節 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一、馳名商標的概念
馳名商標是指經過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并為公眾熟知的商標。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有以下兩個特點:
①具有較強的認知功能。②商品質量恒定、優良。
二、馳名商標的意義
&nbs, p; 馳名商標的意義在于,給予未注冊商標一定程度的保護。
三、馳名商標的認定
(一)認定方式
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個案中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的前提,只有在案件需要并有當事人主張時,商標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才會先行作出認定。
(二)認定標準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四、馳名商標的保護
(一)保護方式
馳名商標保護方式體現在商標確權程序和商標使用管理兩個方面。
1.拒絕他人注冊或撤銷注冊。2.禁止他人作為商標使用。
3.禁止他人作為商號登記。4.禁止他人作為域名注冊。
(二)保護范圍
馳名商標保護的特征在于特殊保護。¡°特殊¡±體現在以下方面:如果是注冊的馳名商標,商品或服務的范圍可擴大到不相同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即跨類保護。標志的范圍可延伸到商標外其他商業標志。
第五編 植物新品種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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