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巨靈鳥軟件 作者:進銷存軟件 發布:2020/1/1 瀏覽次數:1293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雙山煤礦井上下低壓供電安裝、維護及使用的管理。
第二條 項目部負責低壓供電系統技術管理,負責制定和完善低壓供電管理制度及標準,并督促各單位貫徹落實。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具體落實低壓供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技術規程、管理辦法。
(二)負責低壓供電設計工作。
(三)負責低壓開關整定計算、供電負荷變動的審批,并負責低壓供電設備、電纜的選型、計算、繪制供電系統圖等工作。
(四)負責負荷統計工作。
(五)負責對電氣設備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對發生的電氣事故組織追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負責低壓供電的電氣試驗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單位負責所管轄工作區域低壓供電設備和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單位要明確分管機電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低壓供電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低壓供電系統必須嚴格按照供電方案安裝運行,因現場條件變化,責任單位及時聯系修改供電方案,對負荷重新整定計算。擅自更改設計、安裝,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第六條 電氣保護管理規定
(一)井下低壓電網中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按《煤礦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整定細則》進行。
(二)各單位管理的電氣設備不得隨意調整整定值,擅自改變設備繼電保護整定值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三)甩掉或短接漏電保護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處,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處;甩掉其它保護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處,對責任人罰款100元/處;因甩掉或短接保護造成設備損壞的按設備原值處罰,并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上述標準進行處罰。
(四)發現用不合格熔體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處,用鐵絲、銅絲代替保險絲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處,并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200元,將不同額定電流的熔體并聯使用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處。
(五)運行中的饋電開關及磁力啟動器凡綜保設定與整定不符(大于整定值),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臺。
(六)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負責維護的機電維護工定期檢查,如發現動作有誤或整定值有差錯時,應及時匯報。
第七條 接地保護裝置的使用管理
(一)各單位保護接地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及《保護接地細則》要求,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處,并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責任人各罰款200元/處。
(二)有值班人員或專職司機的機電硐室,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面檢查(交接班時),其它地點的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每天進行不少于一次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的問題,填寫到記錄本內。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次,并對機電副隊長罰款(機電負責人)100元/處。
(三)局部接地線和輔助接地線使用螺栓連接的部位,必須保證平墊、彈簧墊圈、螺栓、螺母齊全,緊固。缺少彈簧墊圈的按重大隱患處理,缺少平墊的按一般隱患處理。
第八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操作規定
(一)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不得帶電檢修、移動、搬遷電氣設備及電纜,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三)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停電、檢查瓦斯、驗電、放電、打接地等程序,否則,對責任人按違章處理。
(四)檢修電氣設備時,總開關處必須把開關手把打到斷電位置并閉鎖,加密碼鎖,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并由專人看守,工作完畢后,只有執行掛牌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嚴禁預約送電或電話聯系送電。否則,對責任者按違章處理。
(五)兩人以上工作同時停一個開關時,應各自懸掛自己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工作完畢后,見有他人警示牌未拆除時,嚴禁送電。否則,對責任人按違章處理。
(六)在交接班時間內進行停送電工作,交班人必須將停送電情況及未完成的工作在現場向接班人詳細交待清楚。否則,對雙方責任人各罰款200元。
(七)所有設備暫時停用時,必須將其控制開關手把打到停電位置并閉鎖。無人值守的變電所必須關門加鎖,但每班必須有巡回檢查人員檢查一次,并填寫記錄,否則,罰款100元/次。
第九條 嚴禁將絕緣用具挪作他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次。
第十條 機電硐室司機和電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開關等電氣設備不上架(有水泥臺除外)對責任人罰款100元/臺。
第十二條 電氣設備直接遭受淋水浸蝕,而無防護措施對責任人罰款100元/臺。
第十三條 設備衛生差,對責任人罰款50元/處。
第十四條 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不完好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臺。
第十五條 私自拆卸電氣設備部件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第十六條 設備、電機等被煤矸埋住超過1/4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處。
第十七條 井下無計劃停電、隨意停電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第十八條 變電所應配備變電所運行記錄及巡回檢查記錄等記錄。
第十九條 電氣設備無設備管理責任牌的,對機電隊長罰款100元/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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