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巨靈鳥軟件 作者:進銷存軟件 發布:2020/1/1 瀏覽次數:1438
第一條 電氣接火管理制度適用于李溝礦業井上下所有高、低壓電氣接火的管理。
第二條 機電科負責電氣接火審批日常管理,負責制定和完善電氣接火管理制度及標準,并督促各單位貫徹執行。
第三條 設備安裝前,由機電科進行供電設計,由安裝單位提前兩天持供電系統圖到機電科辦理負荷審批手續。機電科下達負荷審批單,審批單應注明接火開關(母線盒)的地點、規格型號、整定值,敷設電纜的規格型號、長度以及所需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等內容,安裝單位憑審批單,到設備組領取電纜、設備。安裝單位不按要求辦理負荷審批手續,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第四條 增減負荷時,由使用單位的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提前三天向機電科報送負荷增(減)審批單,審批單應附有接線簡圖、電纜截面、長度、用電負荷、接火地點等內容,審批后機電科下達負荷增(減)回執單,回執單應詳細注明接火開關(母線盒)的地點、規格型號、整定值,電纜規格型號、長度以及所需設備規格型號、數量等內容。使用單位憑回執單到機電庫房領取電纜、設備。使用單位不按要求報送接火審批單,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第五條 負荷接火在隸屬申請接火單位管轄范圍內的由本單位負責接火。當接火地點的開關(母線盒)不隸屬申請接火單位管轄時,由機電科書面通知相關單位負責接火。但申請接火單位必須把電纜放到指定位置、懸掛整齊,并派電工到現場協助工作。不執行或不能按要求時間接火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100元/次。
第六條 各單位無論是大小接火,都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無審批不得隨意接火,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100元/次。
第七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急需接火,經調度室同意后,安排相關單位接火,但在兩天內必須到機電科補辦手續。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李溝礦業井上下電氣設備的試驗管理。
第二條 機電科負責電氣設備試驗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電氣設備試驗管理制度及標準,并督促各單位貫徹落實。
第三條 機電科電管組負責全礦電氣試驗的落實工作,試驗人員要按煤礦安全規程及試驗周期進行試驗。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每年對高壓饋出的電纜進行一次電氣預防性能試驗。
(二)每年對電氣保護裝置根據所計算數值進行一次整定試驗。
(三)每季度組織一次對井下接地電阻測定。
(四)每年組織一次高壓供電設備繼電保護裝置整定測試。
(五)每年組織一次避雷器、接地電阻測試。
(六)每半年組織一次保安用具(絕緣膠靴、絕緣手套、驗電器、放電棒、拉桿等)耐壓測試。
(七)每年對全礦主要高壓供電電纜組織一次泄漏和耐壓測試。
第四條 每年應對高壓供電設備和線路進行預防性試驗。
(一)由維護單位對高壓供電電纜絕緣程度每季度全面搖測一次,將搖測試驗結果每季度最末一個月30日前報機電科,并進行分析,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天·處,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50元/天·處。
(二)每年進行一次高壓供電設備繼電保護整定試驗,要求各高壓用電單位在每年試驗前統計一次用電負荷報機電科,各單位要配合機電科進行繼電保護整定。每拖延一天,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天,對機電副隊長(機電負責人)罰款50元/天。不配合工作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次。
(三)每年由機電科組織對地面防雷設施進行測試,測試結束后,責任單位及時將存在的問題整改完畢。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處,對機電副隊長罰款(機電負責人)200元/處。
(四)各使用單位負責在測試前將絕緣用具送機電科統一進行耐壓試驗,拖延及一項交不全罰款100元/項(天),對試驗不合格的絕緣用具一律不再退回。對所缺少的絕緣用具由使用單位提出增補申請,由機電科審批簽字后,交供應科辦理。
第五條 每天必須對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試驗一次,試驗人由使用單位專人負責,但必須是機電維護工,試驗后填寫試驗記錄,月底由隊部保存,記錄保存半年。機電科不定期抽查,每發現一次不試驗或不填寫記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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